2026 年 2 月 6 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 号,以下简称 “42 号文”),42 号文整体延续了中国大陆监管对于虚拟货币 “一刀切” 严监管的态度。
对于稳定币而言,42 号文着墨不多,但是依据 “动态评估” 的监管原则,也为其许可展业留了口子。
更重要的是,42 号文首次将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 RWA 纳入监管范畴。同时,证监会也发布了一份《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以下简称 “指引”),该指引连同 42 号文中关于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的监管要求一起,为一直以来处于灰色地带的 RWA 业务提供了展业框架。
42 号文将虚拟货币、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这三种虚拟资产 / 数字资产全部纳入监管,补全了此前的监管缺失,是当前中国大陆虚拟资产相关业务领域最精准、最完整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至此,中国虚拟资产监管框架已初步成型。
一、中国大陆虚拟资产监管的历史沿革
2017 年 9 月 4 日的 “94 公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认定代币发行融资(ICO)本质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涉嫌多种违法犯罪,全面叫停 ICO 并要求交易平台限期清理整顿相关业务。
2021 年 9 月 24 日的 “924 通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非法定货币,相关交易、兑换、中介、代币发行融资及衍生品交易等均为非法金融活动,禁止境外交易所向境内提供服务,同时构建多维度风险防范处置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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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之后,该领域长期无完整法律文件出台。直至 2025 年 11 月 28 日十三部委协调会重申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首次明确稳定币纳入虚拟货币范畴并列为监管重点,新增中央金融办等部门强化央地协同与刑事司法介入,聚焦资金流、信息流监测打击规避监管行为。
2025 年 12 月 5 日七协会风险提示明确虚拟货币非法定货币,我国未批准任何 RWA 代币化活动,严禁会员机构参与或提供相关服务,警示稳定币、空气币、RWA 代币相关非法风险并提示公众远离炒作。
至此,是中国大陆对于虚拟资产非全面的、补丁式的、一刀切的监管形态,主要是预防非法金融活动,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为主。
直至 2026 年 2 月 6 日八部委 42 号文,为虚拟资产的各种类别(虚拟货币、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作出了精准的区分,以及对应各自的监管形态。
二、42 号文核心条款解读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 号)
链接:https://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3581332/2026020619591971323/index.html
明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2.1 虚拟货币 “一刀切” 的监管原则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Web3 小律 解读:
首先,对于虚拟货币的定义与此前的规范文件一致——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此外,首次明确监管的地域范围——在境内开展相关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最后,新增——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这条中国大陆监管对于虚拟资产 / 数字资产类型之一——虚拟货币 “一刀切” 的监管原则,明确除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之外,在监管地域范围上面进一步明确,严禁中国大陆范围内任何虚拟货币相关活动:不得在境内从事相关活动,境外不得为境内主体提供服务。
尽管虚拟货币在中国大陆,作为一种 “虚拟商品”(在刑事及民事司法实践中部分认可其财产属性);但作为一种 “金融资产” 或 “结算工具”,它在中国大陆的生存土壤已经被彻底铲除。
2.2 稳定币 “动态评估” 的监管原则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Web3 小律 解读:
这条是对于中国大陆监管对于虚拟资产 / 数字资产类型之二——稳定币 “动态评估” 的监管原则。
尽管在 2025 年 11 月 28 日十三部委文件中就明确:稳定币是虚拟货币的一种形式,但同时,文件也提到需要 “动态评估境外稳定币的发展”。
十三部委的 “动态评估” 也为 42 号文给稳定币留了口子: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 不得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那么待决的问题有待观察:在什么情况下,监管会同意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具有法定货币属性的数字人民币 CBDC 的流通是否符合监管的要求?香港稳定币牌照制度如何发展?
至于监管归口而言,42 号文创新地实行多部门协同机制,将监管责任明确划分为两条线:央行监管虚拟货币(包含稳定币),以及证监会、发改委、工信部、外管局等依据 RWA 的类型,对其监管。
2.3 RWA “许可展业” 的监管原则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十三)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应按照 “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 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Web3 小律 解读:
这几条是中国大陆监管对于虚拟资产 / 数字资产类型之三——RWA“许可展业” 的监管原则。
A. 明确不得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
首先 42 号文第二条首次界定了 RWA 的性质,整体而言较为宽泛。同时明确了监管的地域限制,这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相同。明确不得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与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的托管、清算结算、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应当严格禁止。
但是,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但是这里对于 “特定金融基础设施” 暂未有一些明确的定义,如果是一些以募资为目的 RWA,可能可以通过境内的交易场所进行落地,但是仅此而已,没有任何链上的可编程性和可组合性。
B. 境内资产境外发行 RWA 的许可展业指引
对于以境内资产在境外开展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42 号文及《指引》采取了 “严格监管,合规展业” 的许可展业监管原则。具体如下:根据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性质不同,按照 “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 的监管原则,由相应的中国大陆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境内资产——境外发行——境内许可备案。
RWA 业务类型分别对应传统跨境金融业务相同的监管模式。将外债形式的 RWA 归为发改委监管(企业外债由发改委审核登记);将股权形式的 RWA、资产证券化形式的 RWA 归为证监会监管(股票发行由 “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资产证券化由交易所审核)。
与传统跨境金融业务一样,境外 RWA 也涉及境外募集资金汇回境内问题,由外汇局监管。
除此之外,42 号文第(十三)条为其他类型的 RWA 留了口子,以满足不同创新业务的需要。因为前面的更多的是金融资产作为底层资产的 RWA,这条可能是为实物资产,或者其他权益类资产提供路径。
证监会指引在 42 号文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针对 “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 的相关合规要求,以及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对于 “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 进行监管并开展备案。
定义:“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 是指,以境内资产或相关资产权利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利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在境外发行代币化权益凭证的活动。
除了证监会的指引,还有待其他监管部门的明确指引文件,亦或者是将其纳入现有传统跨境金融监管的框架。
对于 RWA 而言,特别需要明确的是:新的区块链以及代币化技术并不能够防范任何风险,底层资产并没有改变,风险亦没有改变。
这种 RWA,代表的是基于区块链的,新的资产流通方式,而不是新的资产创造方式。
在资产端,核心问题在于什么样的资产更适合代币化。
三、中国已初步建立虚拟资产监管框架
中国监管对于虚拟货币的态度一直没变,但是这次的 42 号文,不仅仅只有针对虚拟货币严厉态度的重申。
42 号文对于虚拟资产 / 数字资产三种重要形态的区分看待:从虚拟货币 “一刀切”,到对稳定币 “动态评估”,再到对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 RWA“许可展业” 的积极转变,这是一种层层递进的监管形态,也标志着中国对虚拟资产 / 数字资产脱虚向实发展会有推动作用。
上图是我一直在分享中区分的虚拟资产 / 数字资产类别,这次的 42 号文的区分监管也算是做了一个印证。
由此,中国对于虚拟资产 / 数字资产的监管框架已初步建立,更多的细则有待完善。但是核心的红线依旧:严禁境内展业,以及面向境内展业;严禁利用虚拟货币(稳定币)履行法定货币的功能。
回顾 Hashkey 肖风博士提出的 “从原点出发,看区块链的第一性原理”,其底层逻辑依旧清晰:区块链正在成为新的全球统一账本,新金融的基础设施;在这个账本之上的代币化货币(Tokenized Money),将全球价值流转的效率、成本拉平;由此构建起了一个全球性、全天候、多资产品类的支付、借贷、资本金融市场。
那么中国如今初步形成的虚拟资产 / 数字资产框架将会充分发挥区块链及代币化的优势,为实体经济、传统金融注入更多创新活力。
文件42:中国的监管框架标志数字资产从禁止到受控创新的转变
执行摘要
2026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八个部门联合发布了”文件42″,建立了国家首个虚拟资产综合监管框架。这一里程碑式文件将数字资产分为三类——虚拟货币、稳定币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RWA)——并对每类应用差异化监管方法。该框架代表了中国此前完全禁止加密活动做法的重大转变,转向更为细致的方法,为某些创新(特别是RWA代币化)创造了受控途径。
市场影响分析
监管框架演变
文件42标志着中国监管方法的关键时刻,超越了2017年”94公告”和2021年”924通知”的简单做法,这些文件实际上禁止了所有加密活动。新框架通过区分以下内容展示了数字资产生态系统的深入理解:
- 虚拟货币(比特币、以太坊):受到”一刀切”的禁止
- 稳定币:处于”动态评估”下,可能有许可途径
-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由”许可开发”框架管理
这种差异化方法反映了监管成熟度,并承认了每类资产的不同特征和风险状况。该框架填补了之前的监管空白,特别是RWA,它一直处于法律灰色地带。
市场分割与全球影响
中国的监管方法创造了分段的全球加密景观,具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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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隔离:继续禁止中国境内的虚拟货币活动,以及限制海外实体向国内实体提供服务,进一步将中国市场与全球加密交易隔离。这种碎片化可能会在短期内降低主要加密货币的流动性和价格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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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WA合法化:通过为RWA建立监管框架,中国含蓄地承认代币化是合法的金融创新。这一认可可能会加速全球机构对RWA项目的采用,因为中国经济体量大,在此领域的监管批准具有重要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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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定位:该框架将中国定位为受监管RWA应用的潜在创新中心,可能吸引全球RWA项目建立合规运营,连接传统金融和区块链技术。
代币价格影响
监管框架对不同加密资产类别将产生不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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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和主要加密货币:在中国继续禁止这些资产,中国零售和机构资本仍然受限,对这些资产保持下行压力。然而,这种负面情绪可能会被来自具有更进步加密法规司法管辖区的潜在资金流入所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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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币:”动态评估”方法创造了不确定性和机遇。如果中国最终许可稳定币活动——特别是与数字人民币集成的活动——合规的稳定币解决方案可能会看到显著需求。能够展示符合潜在许可要求的项目可能会优于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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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WA代币:监管框架的建立可能会提升能够应对复杂许可要求的合法RWA项目相关代币的价格。具有既定合规框架和明确途径在中国”许可开发”模式下运营的项目可能会经历估值重估。
风险评估
实施与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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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模糊性:虽然文件42提供了高层框架,但重要细节仍未明确,特别是RWA的”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和稳定币许可的确切标准。这种不确定性可能会阻碍市场立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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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复杂性:多部门协调机制——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虚拟货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RWA——为市场参与者创造了潜在的监管冲突和合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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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限制:要求RWA活动通过传统金融基础设施而非完全链上解决方案进行,限制了区块链的创新潜力,可能创造出比纯去中心化方法可能的效率更低的系统。
市场与地缘政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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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套利:分歧的全球监管格局鼓励监管套利,加密企业迁往监管更有利的司法管辖区。这种迁移可能会造成市场不稳定和不平等的竞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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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流动限制:框架对跨境资本流动的严格控制,特别是汇回中国的RWA收益,可能限制中国合规RWA市场在全球的效率和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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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抑制:虽然框架为某些创新创造了途径,但对虚拟货币的持续禁止和对去中心化应用的限制可能会减缓中国更广泛的区块链创新参与。
投资机会
RWA部门增长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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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采用催化剂:中国正式承认RWA为受监管资产类别,可能会加速全球机构采用。中国传统金融机构现在可能探索资产代币化的区块链解决方案,为合规RWA基础设施创造巨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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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模式输出:中国区分不同数字资产类别的方法可能会影响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框架,特别是那些对资本控制和金融稳定有类似经济担忧的地区。这可能为能够预见并准备类似全球监管方法的项目创造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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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金融整合:框架将RWA与传统金融监管(“同业务、同风险、同规则”)保持一致,为能够与现有金融基础设施无缝整合而非试图替代它的区块链项目创造机会。
投资者战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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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组合再平衡:鉴于中国的监管区别,投资者应重新评估其对不同加密资产类别的敞口。增加对专注于RWA项目的配置可能会在该监管明确的细分领域提供更好的风险调整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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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多元化:监管碎片化要求加密投资进行地理多元化。具有强大合规能力和在多个监管环境中运营能力的项目可能更有利于长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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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优先方法:随着全球监管变得更加复杂,合规能力将越来越多地区分可行的加密项目和面临监管干预风险的项目。具有主动合规框架和透明运营的项目可能会获得溢价估值。
结论
文件42代表了中国数字资产方法的重大演变,通过其差异化处理各种加密资产类别展示了监管复杂性。虽然对加密货币保持严格控制,但中国为RWA创新创造了受控途径,可能深刻影响全球市场。
对投资者来说,这一发展需要重新评估风险敞口和战略定位。RWA部门作为中国监管方法的明确受益者出现,在日益增长的全球监管分歧中提供潜在机会。能够在保持技术创新的同时应对复杂合规要求的项目可能最适合利用新兴监管格局。
中国的框架也标志着一个潜在全球趋势,即向更复杂、更细致的监管发展,承认不同类型数字资产之间的区别。投资者应关注其他司法管辖区对中国方法的反应,并相应地定位其投资组合。